能随时终止的事实劳动关系

宁海法律咨询 2025-05-28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不履行法定解除或终止手续的情况下,都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非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对于非全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每日通知劳动者次日不需要提供劳动的,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简化书面形式或者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非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对于非全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每日通知劳动者次日不需要提供劳动的,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非全职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非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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