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么样认定
宁海法律咨询
2025-04-19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未就工资支付达成协议,以单位明确拒付工资日为准;达成协议却逾期未履行,以协议支付期限届满日为准。
3.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工资支付争议,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的,以送达日为准;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4.劳动者请求归还档案等,单位明确拒绝或因单位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因不同情形而异,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存续期间及请求归还档案等方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届满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则以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大家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定需依不同情形处理。核心在于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届满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则以协议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无法证明时,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3.档案归还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规范操作,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事项,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到了却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那就是协议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2)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若无法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3)当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
提醒:
在遇到劳动争议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协议、书面通知等。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未就工资支付达成协议,留意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的时间,可将此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已达成协议,关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期限届满未履行,该届满之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关注书面通知送达时间;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留存证据,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即为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者请求归还档案等情况,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办理,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未就工资支付达成协议,以单位明确拒付工资日为准;达成协议却逾期未履行,以协议支付期限届满日为准。
3.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工资支付争议,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的,以送达日为准;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4.劳动者请求归还档案等,单位明确拒绝或因单位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因不同情形而异,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存续期间及请求归还档案等方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届满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则以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大家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定需依不同情形处理。核心在于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届满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则以协议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无法证明时,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3.档案归还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规范操作,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事项,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或承诺支付期限到了却未支付且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若达成协议但逾期未履行,那就是协议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2)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之日;若无法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3)当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归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档案等,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
提醒:
在遇到劳动争议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协议、书面通知等。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未就工资支付达成协议,留意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的时间,可将此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已达成协议,关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期限届满未履行,该届满之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关注书面通知送达时间;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留存证据,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即为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者请求归还档案等情况,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办理,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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